简军波:《欧盟塑造世界的“秘密武器”:“布鲁塞尔效应”》,载于《世界知识》2025年第22期
欧盟自称“规范强权”,擅长将其规范输送到世界其他地区,从而实现对外部世界一定程度的“欧洲化”。欧盟主要通过签订具有强制义务的双边条约和发挥非强制性的“布鲁塞尔效应”,达成其“游戏规则”的外化。其中,由五大条件支撑的“布鲁塞尔效应”在欧盟全球影响力的提升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然而,新的时代下,国际局势和欧盟内部正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效应正面临新的挑战。
两大手段提升欧盟的全球影响力
欧盟的全球影响力并非依赖军事或经济强制,而是主要依靠一种柔软的渗透力——规范性力量。这一力量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价值理念的典范效应。欧盟通过倡导西式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等价值,将自身塑造为“现代文明的典范”,吸引其他国家主动学习其价值体系,从而塑造外部社会的政治与社会系统。二是市场规则的约束效应。它包罗万象,既包括确保人体健康所应排除或包含的某些物质含量,又包括商品生产时不应超过的单位碳排放量,或供应链中所涉及的森林毁损标准,不一而足。严格的市场规则能确保欧盟在对外关系中掌握主导权,并获得市场优势。
欧盟在对外输出价值和市场规则时,通常采取两种手段:基于双边主义的条约和基于单边主义的“布鲁塞尔效应”。欧盟代表成员国对外签署自贸协定、援助协定或其他合作条约(通常需经欧盟全体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时,一般都会嵌入特定政治条款,将欧洲价值与合作内容绑定输出给对方。它具有一定强制性,合作伙伴若不遵循这些要求,合作会受阻,或会因此受到欧盟的惩罚。“布鲁塞尔效应”则不同,该词最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布拉德福德所创,内涵有二:对欧盟而言,它利用自身市场吸引力,通过制定和执行全球最严厉的监管规则(基于规则所涉领域和性质,一类经欧盟法律或欧盟理事会事先授权后欧盟委员会一经发布即生效,另一类发布后需经欧洲议会以绝对多数原则和欧盟理事会以全体一致或有效多数原则表决通过后生效),使企业“自愿”遵循它们,并将其作为全球统一标准,最终实现事实上的“布鲁塞尔效应”;同时,这些着眼欧盟市场的企业会游说本国政府采纳欧盟的规则,以提升国内不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同行的竞争压力,其他国家的监管主体也有强大意愿借鉴或引入欧盟的规则,因为这样做不仅会让本国市场在全球更具吸引力,而且对欧盟的模仿能节省成本并确保规则条款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最终形成法律上的“布鲁塞尔效应”。除规则输出外,通过“布鲁塞尔效应”,一些特定的欧洲价值观也被传播出去。因此,依赖具有强制义务的双边条约和非强制性的“布鲁塞尔效应”,欧盟实现了其“游戏规则”的外化。其中,后者在欧盟全球影响力的提升中发挥着更具特色、更重要的作用。
五大条件支撑“布鲁塞尔效应”
庞大的市场规模并不是实现“布鲁塞尔效应”的充要条件,它还需同时满足严格的监管规则、充分的监管能力、生产的不可分割性和监管对象的无弹性这四大条件,缺一不可。
欧盟市场规模巨大,对许多域外企业而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欧盟凭借4.5亿人口的庞大基数、19.4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形成了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消费市场之一。作为单一市场,其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域外企业能够以更低成本进入27个成员国市场。
严格的监管规则与充分的监管能力对支撑“布鲁塞尔效应”至关重要。若欧盟的标准过低,则域外企业只需遵循其本国规则就能达标,无需遵循欧盟标准,那么“布鲁塞尔效应”就无法形成。作为一个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严格监管规则方面具有天然偏好,而且拥有庞大的专业队伍,在执行这些规则时还会借助成员国的力量,这使严格的监管成为可能。譬如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欧盟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相关监管职责则主要下放到各国数据保护局,诉讼则交由各国法院或欧洲法院处理。
生产的不可分割性本质上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无法拆分不同规则的客观能力限制,具体分三种情形:一是经济上的不可分割性,即市场分割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可接受的额外成本。二是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指产品生产在技术上无法同时满足两套标准。例如,巴西蜂农若想同时为欧盟生产非转基因蜂蜜、为美国生产转基因蜂蜜,就很难避免非转基因蜂蜜被转基因作物的花粉污染。因为蜜蜂采蜜范围无法严格区分,转基因作物的花粉会随蜜蜂传播至非转基因蜜源地。这种技术限制让蜂农不得不放弃转基因蜂蜜的生产,转而统一遵循欧盟的严格标准,以同时保留欧、美两大市场。毕竟美国并不排斥非转基因蜂蜜,但污染问题会彻底断送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三是法律上的不可分割性,核心是欧盟一旦依其法律将域外企业纳入监管,则该企业无法在其他国家摆脱欧盟法律制约,最终只能遵循欧盟规则。这一点在竞争领域尤为明显。例如,若欧盟因反垄断禁止某跨国企业的并购交易,即便该并购在其他国家已获批,也必须终止相关操作,除非企业放弃欧盟市场的并购计划。这种“域外效力”让欧盟的监管规则超越了地理边界,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约束。
监管对象的无弹性是指监管对象因市场依赖,其商业经营不会因不同国家的监管差异而采取不同模式的主观选择,它实际上只能遵循其中最严格的监管规则,最终用统一标准覆盖全球市场。例如,若欧盟市场对某企业产品销售至关重要,后者显然无法因欧盟规则过严而放弃欧盟市场,那么只能遵循欧盟规则。一旦如此,其产品将自动符合其他国家的弱监管规则。
上述五大条件中,前三个属于监管主体方的特质,后两个则是企业经营需具备的条件。通过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的相互作用,“布鲁塞尔效应”得以最大程度地实现。
正面临吸引力下降和新兴市场崛起的挑战
尽管“布鲁塞尔效应”作为欧盟规范性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发挥对外“欧洲化”的功能,但最近几年,随着国际局势和欧盟内部的重大变化,“布鲁塞尔效应”正面临挑战。
一是经济持续低迷。这种低迷既源于欧盟地缘政治竞争意识上升,高度关注经济安全,使其对外经贸关系受政治因素影响日甚,又直接源于新冠疫情与乌克兰危机的叠加冲击,尤其是后者推高的能源价格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使得以德国为代表的欧盟重要经济体发展迟缓甚至出现一定倒退。更深层的根源在于欧盟的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相对美国等国家要低,推动经济长期繁荣的高新技术发展乏力。如果未来经济持续低迷,欧盟对外部市场的吸引力会缩小,从而加剧“布鲁塞尔效应”的向外传导难度。
二是过度监管的影响。尽管严格的监管规则是成就“布鲁塞尔效应”的条件,但过分严格会弱化而不会强化其市场吸引力。过高的监管规则可能会超出企业自愿支出合规成本的范畴,域外企业会因此放弃欧盟市场。而且过分严格的监管还存在殖民主义的嫌疑。以绿色领域为例,欧盟近年来试图推行《零毁林条例》,这一规则要求企业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以证明其供应链不存在毁林情况。然而,印尼、巴西等许多热带国家持强烈反对态度,因为这会增加其法律、行政和经济负担甚至对其造成文化冲击。这种让他国付出额外代价而自己从中获得主导权的剥削性监管模式被认为无异于新殖民主义的延续,最终会让诸多发展中国家与欧盟产生矛盾,从而失去对欧盟市场的青睐。
三是其他市场的崛起。新兴市场的崛起正改变全球贸易结构,尤其是新兴市场间或南方市场间自贸区的扩大,会让之前很大程度上依赖欧盟的发展中市场越来越重视与欧盟外市场的联系。同时,一些新兴市场对制定自身的监管规则的兴趣日益上升,欧盟将不得不与更多市场进行规则竞争,而不能轻易地单向度塑造全球规则。
另外,随着技术的迭代升级,生产的不可分割性可能会逐渐被打破,“布鲁塞尔效应”也会因此而弱化。
整体而言,欧盟市场吸引力的下降和新兴市场的崛起,将从根本上决定“布鲁塞尔效应”的命运。在时代大变局中,欧盟的“秘密武器”正走向不确定的未来。
(作者为复旦大学中欧关系研究中心主任)





